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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馬鳴山鎮安宮神龕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1/26
發文日期:2018/1/2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B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馬鳴山鎮安宮神龕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馬鳴山鎮安宮神龕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民國40-43年。
(二)數量:1組38件。(1木構主體+1牌匾+1長明燈+27幅畫作+8幅玻璃彩繪)
(三) 尺寸:以木構主體紀錄,最長481.35公分、最寬 312.24公分、最高 445.78公分。
(四) 主要材質:木質、玻璃、紙質、顏料、金箔、油彩等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神龕所在馬鳴山是全台重要的五年千歲信仰中心,並集合書畫雕刻、木作、玻璃彩繪於一龕,為民國40年代寺廟工藝的最高成就。
2、神龕之紙本書畫為重要彩繪匠師陳玉峰作品,從數量、材質上皆目前所僅見。且神龕本體華麗、結構保存完整,搭配陳玉峰水墨手稿,以山水、書畫、花鳥蟲蜂、博古圖等,皆充份反映時代風格,具有稀有性。
3、陳玉峰為台南知名匠師,而該神龕玻璃彩繪也有「朴子畫」、「陳」等落款,反映地方宮廟委託匠師的背景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26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B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雲林縣一般古物馬鳴山鎮安宮神龕